4年前屏东县新园乡盐埔渔港发生火烧船意外,5艘远洋渔船惨遭火噬成废铁,损失逾5亿元,当中「升镒兴118号」渔船获保险理赔1600万元,但保险公司发现火警是因「丰海22」渔船未向屏县府申请就在岸边整修船只而起,因此控告「丰」渔船许姓船主赔偿及县府国赔各1600万元,案经屏东地院审结后,法官仅判许赔1600万元,国赔部分则驳回。
判决书指出,2020年6月间,「升」渔船因火烧船获保险公司理赔1600万元,但保险公司事后发现是「丰」渔船许姓船主未向屏县府申请就请人在岸边整修船只,进而因电焊工人施工不慎导致渔船起火,才使「升」无故受波及。
为此,保险公司不仅要向许索赔1600万元,也控告屏县府要国赔1600万元,因屏县府有维护渔港及管理责任,而许能未经过申请径自在岸边修船,可见县府有疏于管理的问题。
对此,许辩称,火烧船责任在施工的承包商,况且保险公司也与承包商达成和解,不应再向他求偿;县府则称,东港盐埔渔港是第一类渔港,依渔港法规定,管理机关是农委会,县府只是代管,况且该案已超过国家赔偿法第8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2年时效。
案经屏东地院审结后,法官认许明知施工内容有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却未指示承包商要有相关避免起火延烧他船的防护措施,确实有过失,因此判赔1600万元。
至于国赔部分,法官说,该火警起火原因是「丰」渔船雇用电焊施工不慎所引致,与盐埔渔港的修缮整修是否完成核准申请程序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判保险公司败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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