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飞儿乐团前主唱Faye(本名詹雯婷)告恩师兼团长陈建寧偽造文书不起诉,Faye反被检方依诬告罪起诉,一审认为,她有可能保证书之签署过程不復记忆或与其他文件签署之记忆混淆、重迭,检方不能证明她有诬告之确定故意,判决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18日传讯詹女出庭。
F.I.R.乐团本由主唱「Faye」詹雯婷、吉他手「REAL 阿沁」黄汉青、键盘手「IAN」陈建寧组成,2004年靠电视剧「斗鱼」片尾曲「Lydia」走红华语歌坛。
Faye单飞后,找来新主唱「Lydia」韩睿再出发,不过,Faye退团后指控,陈建寧在华研国际的履约保证书等文件上偽签其姓名,控告陈建寧、华研董事长吕燕清、总经理何燕玲偽造文书罪,陈建寧也反控Faye诬告罪。
台北地检署2021年一度将双方处分不起诉,经台湾高检署再议发回,后手查办的检察官认为,依笔迹鑑定,履约保证书确由Faye所亲签,Faye却对陈建寧提告偽造文书,涉犯刑法诬告罪,将Faye起诉。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保证书是詹女所签署,并非陈建寧、何燕玲、吕燕清所偽造,此经检方嘱托刑事局将本案保证书上之笔迹作为「争议字迹」,将她确认为其亲自签署之16份文件及开庭签名字迹作为「比对字迹」加以鑑定,其后作成本案保证书上「詹雯婷」之签名系被告所签署之鑑定结果。
一审指出,詹女在2013年5月1日核阅演艺经纪合约书、补充协议书㈠、通知书及保证书书面,前2份文件涉及她权益重大、长达数10页满是法律词汇,她非无可能在详阅确认完后,即对于较简短的通知书及本案保证书之签署过程不復记忆或与其他文件签署之记忆混淆、重迭。
一审认为,詹雯婷与谢宥慧、何燕玲、陈建寧之对话纪录,均无提及詹雯婷与华研公司间具有合约关系,已然加深詹雯婷认为保证书非其所签署之错误认知;依本件检察官所举事证,不能证明她有诬告之确定故意,故不能形成有罪之确信,即检察官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自应为无罪之谕知。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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