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监狱一名郭姓受刑人去年9月30日中午与同舍房的赵姓狱友发生争执,郭男出拳打伤赵男的脸部和右手等处,被依伤害罪移送法办,被高雄地院简易庭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郭男已于今年出狱,在5月间因与邻居发生衝突,他的右眼及脸部被打伤,他提起上诉表示,因为眼、脸受伤且没有工作,缴不起易科罚金,请求法官减刑轻判,但仍被驳回。
判决指出,因枪炮案被判刑8年7月的郭姓男子,2016年判刑确定后在高雄监狱刑,今年初即刑满出狱,但他却在去年9月30日,在高雄监狱内与同舍房新收的赵姓狱友为细故发生争执,郭男出拳打伤赵男的脸部及右手,被依伤害罪移送法办,高雄地院简易庭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以每日1千元换算,须支6六万元。
但郭男在今年初出狱后,5月间酒后与邻居发生衝突,被邻居重殴头部、脸、手等处,造成他右眼撕裂伤及眼内组织脱出、右眼前房积血、脸部及左臂撕裂伤等身体疾患,亦无稳定工作而无资力可缴易科罚金,上诉请求减刑。
上诉审的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处审理后,认定郭男在狱中不思以和平、理性的态度解决纷争,率尔出手打伤赵姓狱友,虽坦承犯行,但事后未与被害人和解,加上他有枪炮、伤害等前科,原判决量刑并无不妥,驳回他的上诉,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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