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宪法诉讼法》及《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后,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12月30日召开记者会,扬言罢免立法院党韩国瑜。而今日立法院会,民进党立院党团提出变更议程,加入罢免立法院长韩国瑜讨论事项,为了就是表达立场。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证实,将提案增列讨论事项第一案,委员柯建铭、吴思瑶、蔡易余等51人,鑑于2024年12月20日本院第11届第2会期第14次院会三读通过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及《宪法诉讼法》,其中《宪法诉讼法》已于2024年12月24日咨请总统公布,而同日三读通过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财政收支划分法》,韩国瑜院长却依本院内政、财政两委员会国民党籍召集委员之请。
违反宪法第72条,「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径自暂缓将已经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的法律案咨请总统公布。委员会个别召委竟可凌驾宪法、国会立法程序及国会议长,独断决定三读通过的法律发布与否,毁宪乱政,莫此为甚。
民进党团提到,而韩国瑜公然配合国民党主张,待立法院完成宪法诉讼法覆议案并经总统公布后,始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咨请总统公布之政治操作,不仅违宪、严重破坏宪政体制,亦违反「立法院组织法」第3条,立法院长应本公平中立原则行使职权之规定,实已不适任立法院院长一职。
民进党团提到,依「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第8条「院长、副院长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提议,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得予以改选。」规定,提请改选本院院长。
根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第17条规定「遇应先处理事项未列入议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顺序在后者,主席或出席委员得提议变更议事日程;出席委员之提议,并应经十五人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且不讨论径行表决。不过据立院人士透露,本日议程已定,议事处也有权利判断该议案是否可以用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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