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起诉京华城等案,不服法院接押庭裁定柯文哲交保,提起抗告成功,法院改裁定柯羁押,引发法界讨论。曾任法务部政风司司长、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的律师管高岳,在脸书发文认为,检察官依法对京华城案提起公诉,代表「侦查已臻完备」,检察官在移审后不服法院交保裁定,罕见提抗告,似乎凸显检察官侦查似「未臻完备」即行起诉,而法院决定续押,似乎考虑日后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攻击的便利性,似有变相承认「侦查中羁押得逾4个月」。
管高岳日前在脸书以「从柯文哲案谈移审接押与否裁定法院应考虑之因素─纯理论上之探讨」为题发文。
管高岳写道:「柯文哲因京华城等案件于12月26日,被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提起公诉,并求刑28年6个月。移审后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台币3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同时严禁接触、干扰证人。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迅即提起抗告,现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被告经检察官提起公诉,移审后法院裁定交保,检察官提起抗告之案件,相信这是司法史上极为特殊且罕见之案例。」
「就理论而言,在诉讼上检察官与被告系属「攻击与防卫」即相对立之角色,法院则为公正客观的公平审判者(公平法院)。而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当然表示「侦查已臻完备」,故而提起公诉。」
「所以移审后,法院决定续押与否所应考虑之因素,是否应包含日后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攻击的便利性,即值得吾人深思?」
「如果,法院决定续押与否,应考虑日后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攻击的便利性,则是否会与「公平法院」之理念有违?耐人寻味!且似乎突显检察官的侦查似「未臻完备」即行起诉。」
「再就本案而言,柯文哲已被羁押将近4个月,而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规定,侦查中羁押不得逾4个月,如果法院决定续押与否仍应考虑日后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攻击的便利性,则似乎「实质上」承认「侦查中羁押得逾4个月」,不知识者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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