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自行开设中医诊所,担任负责人及医师,却自2010年起涉嫌开立不实诊断证明及明细表、收费收据,与庄男等多名患者共同向保险公司诈领医疗保险费用,金额从10万至71万元不等,彰检提起公诉,彰化地院依犯诈欺罪,判李男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另5人各判6月至1年5月不等徒刑。
起诉书指出,李男为中医诊所负责人及医师,为从事业务之人,自2010年10月23日起,将不实的保健食品、推拿等费用纳入就诊费用中,偽造疗诊断证明及明细表、收费收据,先后分别与刘男等5人,每次数百元,多次共同向保险公司诈领保险金。
李坦承有开立医疗诊断证明及明细表、用药明细及收费收据,辩称,患者有来拿药,我就根据实际情形记载,患者若购买保健食品,柜台小姐会登记在病歷上,否认有配合开诊断证明申请保险金。庄男等人都坦称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辩称确实有到诊所就诊看病,也有实际支出花费,并无诈领保险金。
法院审酌,李男为招揽诊所生意,而配合病患开立不实之医疗诊断证明及明细表、用药明细及收费收据等,以利庄男等人请领意外险之保险理赔,实应予以严惩,且李男以请领保险金之利,伙同贪图保险金之黄男等人共同犯罪,所为不仅损及保险公司之权益,对于保险制度之破坏尤烈,犯后始终否认犯行,依诈欺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3年。
法院考量,庄男等人未能在法院审理时坦然面对自身犯行,且未赔偿保险公司之损失,犯后态度难谓良好,另审酌5人犯行时间接近,时期甚长,依其诈欺之次数、金额,庄男在2011年至2014年间,3年内向保险公司请领超过71万的理赔金,金额最高,被判最重,刑期1年5月,其余人各判1年2月至6月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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