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一名17岁有轻度身心障碍的少女小玲(化名),经手机交友软体认识25岁陈姓男子,两人交往变成男女朋友后,陈男怂恿小玲离家出走,将小玲带回高雄老家,不让小玲接听手机,还骗小玲父亲称不知小玲去处,被小玲父亲报警查获,怒告陈男妨害家庭,高雄地院审理后判陈男8月徒刑。

判决指出,2021年9月初,陈男发简讯给小玲,教唆小玲离家出走与他同住,获小玲同意,当天陈男即到小玲的学校接她下课,两人一起搭车到陈男位在麦寮的租屋处,隔天再搭车南下高雄的陈男老家。

陈男在接走小玲后,要求小玲关掉手机,不让小玲父亲找到他们,小玲父亲发现女儿失联行方不明,焦急传送讯息询问陈男是否与小玲在一起,陈男竟传讯谎称:「小玲已读不回我,我昨天到现在都联络不上她」、「你女儿根本不在我身边,我是一个人」等语,且刻意制造他也在找寻小玲下落的假讯息。

小玲父亲找不到女儿即报警协寻,警方当晚在陈男老家找到他与小玲2人共处一室,小玲父亲怒告陈男妨害家庭,和诱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罪。

法官判决指出,陈男是已满25岁的成年人,小玲当时是17岁未成年人,并领有轻度身心障碍证明,2人于年纪、智识程度有明显差距;陈男明知小玲未满18岁、受家庭监督,还有智能障碍,竟骗小玲脱离其家庭与他同住,罔顾小玲父亲亲权之行使,实属不该。

另外,陈男虽在审理中坦承犯行,但在检警调查时矢口否认,且在审理期间2度因未到案被发布通缉,浪费司法资源,歷次调解庭均未到庭,没有弥补小玲父亲损害的诚意,一直未能达成和解,高雄地院法官审理后,依和诱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罪判刑8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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