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入地下匯兑217亿多元被起诉收押的「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因羁押期满,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郭哲敏2亿元、 小弟张旭升2000万元交保,2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检方不服提抗告,今遭台湾高等法院驳回确定。

高院认为原审以郭哲敏、张旭升涉犯银行法之非法经营国内外匯兑业务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之指挥或参与犯罪组织罪等罪8条之意图营利提供赌博场所及聚眾赌博罪,犯罪嫌疑均属重大,其中非法经营国内外匯兑业务罪,系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

高院审酌本案业经辩论终结,并订2025年5月29日宣判,再综合考量检察官所提被告2人具保金额、相关强制处分及施以科技监控之意见,暨被告2人涉案情节、身分、地位、资力、不法所得、羁押期间等情,认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应有相当程度之约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

高院指出,原审裁定并无违误或不当,检察官提起抗告虽主张被告2人有逃亡、串证之虞,且上开具保及科技设备监控等处分不足以替代羁押,然原裁定谕知之具保金额,尚无悖于检察官于原审羁押讯问所表示之高额保证金,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科技监控处分,亦符合检察官于原审讯问时所表示之意见。

另泛指电子监控设备妥善度有局限性、被告2人可能与其他共犯勾串、本案可能再开辩论等节,则未具体指明依据,均不足採,高院认定检察官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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