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男及蔡男经营工厂,为感谢清洁队员辛苦协助清运垃圾,各送了清洁队员2000元、1200元红包,清洁队向政风处呈报,检方起诉2人,彰化地院近日审结,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交付贿赂罪,各判处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还要向公库支付2万元。
判决书指出,杨男及蔡男经营鞋厂及企业社,2人为感谢具公务员身分的清洁队员,协助清运其各自经营的工厂所产出之一般废弃物,各给了清洁队员2000元、1200元红包。
法院认为,2人在公务员不违背职务交付贿赂,损害公务员廉洁性及公务机关形象,法治观念显有偏差,所为不足取,应给予一定的刑事惩处,但考量2人始终坦承犯行,且行贿金额分别仅有2000元、1200元,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之交付贿赂罪,各判处2月徒刑。
法院考量,杨男及蔡男犯罪后均已坦承犯行,认为2人经过此次侦、审程序及刑事宣告后,当知所警惕,相信不会再犯,所判处2月徒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宣告2人均缓刑2年,以启自新。
法院另斟酌,杨男及蔡男均因守法观念薄弱而触法,为确保2人能记取教训并建立尊重法治的正确观念,认为有赋予2人一定负担之必要,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谕知2人应在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各向公库支付2万元。2人可在收到判决书20日内,向彰化地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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