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告离婚女小萱(化名)介入自己与配偶阿德(化名)的婚姻,并在汽车旅馆内行为不检,导致婚姻破裂,要求精神慰抚金及医疗费。法院判决小萱应赔偿小美共计22万8,539元。可上诉。

小美提告指出,小萱明知其配偶阿德为已婚身份,却与阿德互称「老公」、「我很爱你」、「现在没有你不行」,甚至一同进入汽车旅馆。小美更出示行车记录器影像,作为两人关系的不当证据。她认为小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婚姻,造成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慰抚金35万元及精神科医疗费共计7,189元。

此外,小美提及,自己与儿子曾在汽车旅馆外拦截小萱与配偶阿德时,遭小萱动手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诊断证明显示医疗费用为1,350元,并因此追加请求精神慰抚金15万元。

小萱强烈否认指控,辩称自己与阿德仅为普通朋友关系,并质疑小美使用行车记录器影像是否涉嫌侵害隐私权。小萱的律师更主张,婚姻中的「配偶权」属于道德层面,第三人不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小美指控的殴打行为,小萱则表示当时情况混乱,并无实际动手,质疑小美提供的诊断证明可信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车记录器影像虽未直接显示性行为,但足以证明小萱与阿德之间有逾越正常朋友的关系,对小美婚姻造成影响,小萱应给付小美医疗费7,189元,及慰抚金20万元,共计207,189元。

至于殴打指控,法院採信小美提交的诊断证明,认定小萱确有伤害行为,但基于证据不足以完全支持高额赔偿,仅部分认定其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小萱应给付小美医疗费1,350元及慰抚金2万元,共计21,350元。法院最终判决,小萱须赔偿小美20万7,189元+2万1,350元=22万8,539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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