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新令释,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表示,领有驾驶执照名下无车辆之身心障碍者,也可就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每一身障者以1辆为限,免徵税额以汽缸总排气量2400CC车辆税额为限,超过部分不予免徵。

身障者使用牌照税免徵作业,在新令释发布前,如身障者已持有驾照,仅限其自有使用车辆可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如身障者无驾照,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可申请免徵。造成有驾照之身障者如名下无车辆,却不能以其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供该身障者使用之车辆申请免徵使用牌照税之情形。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进一步说明,财政部新令释系考量有驾照身障者可能因个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义购买车辆,而通常情形,共同生活家人名下车辆,应有供身障者使用。为落实身障者权利保障,放宽有驾照无车辆之身障者,得比照无驾照身障者,申请符合条件之实际使用车辆免徵使用牌照税,提醒民眾应于车辆使用前办理免徵手续,审核通过后自申请日起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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