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一名男子阿宏与未成年少女小美(均化名)是亲戚关系,没想到两人竟趁着农历过年回曾祖家期间,连续2年在房间及仓库激战。不仅如此,期间双方还曾视讯「裸聊」,小美答应阿宏邀约,拍摄自己的下体给对方看。最终阿宏被法院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制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还须接受法治教育课程5场。

判决指出,阿宏与未满14岁的少女小美为亲戚,没想到他竟分别在2021年及2022年农历过年期间,先后在花莲小美曾祖家的房间内、曾祖家附近的仓库内,与小美合意性交各1次得逞。2021年下半年期间,阿宏还用通讯软体Messenger传讯给小美,询问拍摄裸露生殖器的意愿,未料不懂事的小美竟同意,立刻用自己的手机在桃园龙潭的住处内,并以视讯方式,将自己裸露的私密部位传给阿宏观看。

阿宏供称,自己有与小美视讯,当时有看到对方裸露的生殖器,但并没有「引诱」小美,单纯询问小美是否可以视讯生殖器的画面,因此传送「录影给我看」等文字讯息给对方,而小美直接答应说「好」。

小美在侦查中坦言,当时是视讯拍下体给阿宏看。从双方对话纪录得知阿宏先说「要不要视讯一下啊」、「没事,你先打过来,裤子不要全脱」、「脱到膝盖,然后脚抬起来,小穴掰开,快点啦,打过来」。小美回应「我下去我的房间」、「等我一下喔」、「我在厕所,只是我怕爸妈发现」、「喔喔喔好啦」等语,2人随即进行视讯聊天,可见阿宏确实是询问小美意愿,小美即直接应允,未见阿宏有积极介入、加工手段等劝诱方式。

花莲地院审理,阿宏知悉小美为未满14岁少女,心智发育尚未健全,思虑未臻成熟,竟为逞私欲,与合意性交,并以事前徵得同意的方式,使小美自行拍摄裸露性影像;考量阿宏犯后坦承犯行,与小美及其法定代理人调解、支付赔偿完毕,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7月;又犯2024年8月7日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之制造少年之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1年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2年内接受法治教育5场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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