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罢免团体今共送出20案罢免案,有关查对期限的规定,中选会晚间说明,2月3日送件各罢免案,依法律、法令所定期限,2月23日前,相关地方选委会依法应将查对结果函復中选会;而中选会应于2月28日前完成相关审定。
中选会指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第1项规定,选举委员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后,应于25日内,查对提议人名册。又同法施行细则第47条第1项、第2项规定,主管选举委员会收到罢免案提议书件后,应即交由主办选举委员会于20日内,依本法第79条第1项规定查对提议人名册,其中第1款及第3款之查对,由主办选举委员会函请户政机关依据户籍登记资料为之。
中选会指出,主办选举委员会查对提议人名册后,有不合规定者,应予以删除,并于前项规定期间内,将查对结果函报主管选举委员会。以上皆为法律、法令所明定。
中选会表示,中选会就2月3日所收到之符合送件规定的各该罢免案,于初点后即发文给地方选委会,并请地方选委会依法行政并依限查对,而于2月23日前将查对结果函报给中选会,中选会亦应于 2月28日前就今日送件之各该罢免案完成是否符合提议门槛与规定或是否需依法另行补提等之审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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