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一名黄姓男子,去年凌晨时分因飢饿难耐,竟将目标锁定在店内的一台娃娃机,用手摇晃机台致物品掉落,最终得手2万泡麵,造成台主损失60元台币。法院审理,依盗窃罪判罚4千元台币,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于2024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在苗栗县某间娃娃机店内,为了让商品顺利掉落,竟徒手摇晃娃娃机,并以此方式窃得2碗泡麵。经老板调阅店内监视器画面,进而发现黄男犯行,随即报警处理。

黄男坦承犯行,并称他于案发时因感「肚子非常饿」,因此下手偷取泡麵。

法院审理,审酌黄男事后曾向受害老板道歉,并坦承犯行,兼衡其职业为业公、家庭经济、教育等情状,依盗窃罪判罚4千元台币,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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