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进一步说明,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第14条及第16条规定,财政部应于倾销初步认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内完成最后认定,经最后认定有倾销事实者,将移请经济部于40日内作成倾销是否损害我国产业之最后调查认定。财政部于接获经济部最后认定有无损害我国产业之通知翌日起10日内,提交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课徵反倾销税(有损害)或结案(无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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