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43岁王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体结识一名自称14岁的少女A女,两人相约见面后,王男竟在北投运动中心内对A女进行不当性行为。事后,A女在社工与家属陪同下报案,士林地院审理后,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王男有期徒刑9个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王男透过交友软体认识A女,对方在软体上及通话时均表明自己14岁,王男明知对方未满16岁,仍执意与其发生性行为。2023年5月20日傍晚5时许,王男与A女在北投运动中心见面,随后对其进行不当行为,事后A女向家属吐露遭遇,并在社工与外婆陪同下报案,案件因此曝光。
检方侦办后,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将王男起诉,并于准备程序中听取王男自白及双方意见,裁定适用简式审判程序审理。
法官审理时考量,王男虽于审理期间坦承犯行,并表示愿意赔偿新台币15万元以弥补被害人,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未出庭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法院同时审酌王男大学肄业,案发前从事运动教学工作,家中尚有母亲及外祖父需扶养,且其长期罹患适应障碍症、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并曾因自戕导致严重身体状况,最终依其犯罪事实与整体情况,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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