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陆战队99旅一名上尉,在营区内多次藉机对下属女士官手拉内衣肩带,甚至解掉内衣扣,抚摸抚摸胸部及下体、亲吻脸颊,经女士官申诉后,上尉遭记一大过处分,他认为自己只行为仅属「轻度肢体骚扰」,只能记小过,因此不服打官司翻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战队指挥部惩处依法有据,判决上尉败诉。

根据判决书,海军陆战队99旅一名上尉,在炮兵营任职期间,遭到一名女士官申诉,多次徒手猥亵她胸部、触摸下体及亲吻脸颊,经部队申诉决议,认为上尉多次对女下属搭肩、手拉其内衣肩带、解开内衣衣扣、摸胸部及私密处之行为,认属「中度猥亵骚扰」。

但是中尉不服,提起申復,经开会后决议,上尉的行为属「轻度肢体骚扰」,其余性骚扰不成立,事后上尉遭记一大过惩罚,但上尉不服原处分,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少尉辩称,自己只是在上班期间,叫被害人无回应时,会以手背拍她,仅是为引起其注意而短暂轻触,并未碰触其身体隐私部位,也没有勾肩搭背等行为,属正常肢体接触范围,即使有轻微不当接触,也只应记小过处分,认为部队违反比例原则。

法官审理后认定,无论为轻度或中度肢体骚扰,惩罚上限虽为记过2次,但若是利用职权或机会为性骚扰者,应加重惩处,评议委员充分讨论后,以上尉身为长官竟对下属进行骚扰,依规定加重后作成大过一次之惩罚,并无违反比例原则及裁量滥用之违法,因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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