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的前夫阿勇(化名),在他与小美婚姻期间发生性行为,导致小美怀孕,侵害她的配偶权,请求阿勇赔偿100万元,经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阿德的诉讼请求过时效,驳回请求。
阿德主张,他与小美于110年3月登记结婚,并一直维持婚姻关系。然而,小美于111年2月发现怀孕,并一直表达欲终止妊娠。经过多次追问,小美最终承认腹中胎儿的生父可能另有其人,并坦言曾与前夫阿勇发生性行为。阿勇明知两人皆已婚,仍不顾社会伦理与道德,与小美私下会面并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阿德的婚姻信任完全崩塌。阿德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阿勇赔偿100万元。
然而,法庭依据阿勇提出的证据指出,阿德早在111年2月28日,即小美与其对话时,已得知婚外情事实。按照民法第197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在知悉侵害事实后两年内提出,而阿德直至113年3月7日才提出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认为,阿德于111年2月间就已经得知事实,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诉讼,然而却未及时提起诉讼,故判定阿德的诉讼请求过期,无法再行使该请求权,驳回其赔偿要求。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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