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徐熙媛与汪小菲离婚并在台北地方法院成立调解,但大S主张汪没有依调解笔录给付她750万元,向法院声请对汪强制执行、扣押汪的财产,汪不服提告,一审认为,汪小菲确实仍有750万未给付,大S声请扣押他财产有理由,判决驳回汪的诉讼。汪不服提上诉,二审订2月27日开庭法官因大S死亡取消庭期。

二审高院表示,本件因一造当事人死亡,尚待其继承人等或其他依法令应续行诉讼之人承受诉讼,故取消27日准备程序.

汪小菲提起诉讼主张,他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先后匯款到调解笔录所指定的徐女帐户,加上她依据调解后同意变更以「实报实销」之不定额方式给付,另给付她不定额给付款项,已经超过当时调解笔录所应给付钱,他并未积欠她费用,她不得声请强制执行。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依调解笔录约定,汪应按每3个月之第1个月1日前、以匯款给徐女,这是定期定额给付之性质,而他依调解笔录所应负担的各项费用,都是分别独立之给付债务,调解笔录中也无相互流用或抵充之约定,因此汪须依各自独立债务之清偿数额,自应分别列计。

法官审酌汪及徐所提出的造通讯软体对话纪录,认定汪与徐女并没有变更费用得予相互流用或取代,据此计算后,汪约定的定额给付确未清偿完毕,徐女根据强制执行事件声请执行尚未清偿之数额,即属有理,汪请求撤销并无理由,应予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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