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园市议员吴宗宪涉嫌发放走路工、绑桩里长等遭起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将吴宗宪依共同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之交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5年。缓刑5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向公库支付30万元,提供240小时之义务劳务。

高院指出,检察官上诉虽主张原判决谕知吴宗宪等人附条件缓刑,有欠妥适,但高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原判决针对缓刑谕知业已列明论据甚详,并无违法可指。且被告等人虽非自始即坦认犯罪,然此与法院斟酌行为人有无再犯之虞、能否藉由刑罚宣告策其自新、是否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并无绝对必然关联性,更无从因此即认被告等人无悔改之意或犯后态度非佳。

高院表示,一审亦为附条件缓刑宣告,藉以促使被告等人提升守法观念,并于缓刑期间内深切记取教训,对自身行为有所警惕。又被告等人所为固破坏民主政治与选举之公平性,具相当恶性,且所犯之罪法定刑非轻,然均属刑法第57条量刑审酌事由,尚难执此指摘缓刑谕知无法达到刑罚矫治或一般预防之功效。

检方起诉指控,吴宗宪及竞选助理结合特定里长候选人、地方椿脚,假借赞助竞选经费名义,以数万元现金提供观音区里长候选人,虽有部分里长、候选人退回,但仍有人与其合作,协助其觅得多位选民,以走路工造势为诱饵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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