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2023年酒后驾车,超速逆向行驶新北势五股区新五路2段高架联络道,撞击黄姓男子驾驶的车辆导致黄死亡,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国民法官庭认定,将李依照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险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可上诉。

李2023年1月25日晚上在新北市芦洲区某会馆饮用酒类后,仍驾驶自用小客车上路,26日7点左右,沿新北市五股区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驶,左转弯驶入新五路2段时,闯越路口红灯,以时速90公里之车速在新五路2段上超速逆向行驶、骤然变换车道。

李逆向驶上该路段的高架桥后,持续超速逆向行驶,因闪避不及而与黄姓被害人驾驶之自用小客车对撞,黄因左躯干及左骨盆钝力伤造成胸腹腔及骨盆腔内出血引起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李经测得血液酒精浓度为217.7mg/dL(换算吐气酒精浓度为1.088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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