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售屋市场升温,南区国税局表示,常有父母购买预售屋在未取得所有权前,将预售屋让与子女,预售屋是指领有建造执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于未来建案完工后,请求不动产过户之「权利」,属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所称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如果父母将该权利无偿让与子女,赠与价值应以已支付价款计算。

父母以自有资金为子女购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权再赠与子女,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系赠与不动产,应以赠与时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计算赠与价值;但倘若父母购买预售屋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将预售屋权利赠与子女,该权利价值,应以截至赠与日累计已缴付之所有房地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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