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处社区大楼,其中1户所住的夫妻为社区问题人物,不仅撕毁公告、刁难管理员、欠缴管理费,甚至曾出手殴打其他住户,社区管委会透过区权会投票通过,并向法院声请强制迁离。桥头地院法官指出,根据恶邻条款,住户要严重影响全体住户才成立,驳回管委会声请。
该大楼管委会主张,住于大楼5楼某户的一对夫妻,多次毁损大楼公告并随意弃置,并随意张贴自行制作的公告,还踢铁柜刁难管理员、欠缴管理费、甚至曾出手殴打其他住户及辱骂、还曾滋扰电梯维修厂商导致电梯无法使用,影响全体大楼住户安寧。
管委会表示,大楼共129住户,经区权会议有过半数之66户参与表决,其中54户表决同意将问题住户强制迁离,因此向法院声请假执行。
遭指控夫妻答辩指,随意张贴公告属于言论自由,且撕毁的公告皆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不实指控,强调没有刁难管理员,只是对所张贴的公告遭撕毁表达不满,不缴管理费则是抵制管委会未修復公设的手段,更指控区权会实际出席住户仅63户未过半,因此决议无效。
法官审理时,考量若住户有严重违反对全体住户之义务、法令或规约时,致无法维持居住共同关系,需经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于3个月内改善仍未改善,始得经区权会决议诉请法院强制迁离。
不过法官考量该对夫妻所涉及纠纷,多是与特定住户间之私人宿怨或纠纷所致,大部分影响特定人及特定范围,部分固影响公共事务运作,难以认有对全体住户产生严重影响,尚不致达成需要强制迁离程度,因此驳回管委会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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