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的母亲及父亲先后于5年内死亡,甲君申报父亲遗产税时,将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遗产土地1笔列报为不计入遗产总额项目,经该局查得甲君母亲之遗产未达课徵遗产税标准而免缴遗产税,已核发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在案,乃将该笔土地改列遗产总额课税。

甲君不服,主张其母亲遗产税业经申报核定为免税,本质属已完纳遗产税(税额零元)案件,倘将该笔土地改列遗产总额课税,即有重复计税之虞。

但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75年3月7日台财税第7521455号函,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不计入遗产总额规定的适用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遗产,且所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为要件,以同一笔财产因短期内连续继承而一再课徵遗产税,加重纳税义务人负担。

换言之,适用前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财产完纳遗产税为限,倘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原本即未缴纳遗产税(如未达课徵标准),即应将该财产併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但适用上,应以该项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已完纳遗产税者」为限。

国税局也提醒,被继承人有死亡前5年内继承财产已缴纳遗产税情事者,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该遗产税缴清证明资料,只有其中已付过遗产税的资产,才不会再被列入遗产清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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