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5日第1741次委员会议通过,玉镇建设及广城广告公司于网页销售高雄市楠梓区「玉原道」建案广告不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分别处玉镇公司40万元罚锾、广城公司20万元罚锾。
公平会说明,该案广告刊载「8分钟步行至『捷运紫线预定P12站』」、「15分钟步行至『紫线预定P12站』」等,因与事实不符,就足以影响交易决定的商品内容为虚偽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
公平会表示,玉镇公司及广城公司销售「玉原道」建案,前揭广告给人的印象为民眾购买该建案,只要步行约8分钟至15分钟就可到高雄捷运紫线预定P12站。
但经调查后发现,捷运紫线各站并未确认位置及代号,也没有揭露预定设置的路口或路段名称。广告宣称与事实不符。
公平会提醒,预售屋建案所呈现的广告内容是购屋者知悉周遭公共交通设施的重要途径,而交通便利性是足以影响购屋者交易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此,业者刊载不动产广告,应该确保广告表示与实际情形相符,以免因为广告不实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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