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于民国111年1月16日与友人前往新北市某卡拉OK店饮酒,不料酒后醉倒,竟遭同行男子阿德及阿勇(均化名)趁机性侵,并窃取其皮夹内现金4,000元。小美事后身心受创,愤而提告求偿。新北地院审理后,判决阿德及阿勇二人应连带赔偿女子150万4,000元,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事发当天上午10时许,小美与阿德、阿勇及另一名已殁男子(小美已撤回对其告诉)在卡拉OK店包厢内饮酒。小美因不胜酒力醉倒,阿德、阿勇等三人竟趁其无法抗拒之际,共同以手指及阴茎性侵得逞。不仅如此,三人还趁小美昏睡时,翻找其皮夹窃取4,000元现金。

小美醒后发现异状,愤而报警处理。阿德、阿勇二人随后被检方依乘机性交及窃盗罪起诉,并经臺湾高等法院判决有罪确定。

小美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另提起民事诉讼,向阿德、阿勇二人求偿失窃现金4,000元及精神慰抚金300万元,共计300万4000元。法院审理时,阿德、阿勇二人对刑事判决认定之事实不争执,但认为精神慰抚金金额过高。

法官审酌双方身分、经济状况及加害情节,认为阿德、阿勇二人行为严重侵害小美性自主权及身体权,造成其身心巨大痛苦,因此判决二人应连带赔偿150万元精神慰抚金,加上失窃现金4,000元,总计150万4,0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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