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阿贤(化名)与少女小美(化名)交往,小俩口按耐不住,在男方住处发生合意性行为共20次,后来小美惊觉自己怀孕,吓坏告知母亲,全案因此曝光。法院审理,最终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阿贤1年6月;另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19罪,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服社会劳动。
根据判决,2022年11月间,阿贤与小美交往成为男女朋友,他明知小美2023年6月前是未满14岁的少女,但仍控制不住自身欲望,两人在感情催化下,于同年1月至6月某日在花莲县2楼住处内,与小美合意发生性行为1次。
同年6月至8月间,阿贤分别基于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之犯意,在其住处内,再与小美合意发生性行为共19次。没想到,小美事后发现自己怀孕,吓得告诉母亲,并至妇产科诊所检查确认,全案经花莲县政府社会处转知花莲县警局妇幼队侦办。
法院认为,阿贤虽未违反小美的意愿,但小美当时未满14岁,其性行为之智识及决断能力仍未成熟,阿贤所为实属不该;考量阿贤于上揭行为时刚满18岁,年纪尚轻,思虑未成熟,未能控制己身欲念,加上当时两人为男女朋友,且犯后始终坦承犯行,并与小美和小美母亲达成和解,同时允诺负担与小美所生子女的全部教养义务,及日后小美继续升学的学费及生活费。
花莲地院审酌,阿贤的犯罪情状,认为阿贤纵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过重,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显可悯恕,有情轻法重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量减轻其刑,最终依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19罪,各处有期徒刑2月。得易服社会劳动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现代妇女基金会 性侵害防治服务专线02-7728-5098分机7
妇女救援基金会 02-2555-8595
励馨基金会谘询专线 02-8911-5595/性骚扰专线04-2223-9595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