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六旬男子阿翔(化名),与女子小乐(化名)原为朋友,后撕破脸,遂于脸书上张贴女方照片,附注「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小乐一度之下告上法庭。基隆地院认为,阿翔的评价实在难以认定是正面讚美,且在网路发表,具持续、累积及扩散性,依公然侮辱罪处罚金3000元,得易服劳役。
据判决书所述,阿翔先私自截下小乐的图片,并于2023年8月9日将照片张贴在个人脸书页面,旁边还加注「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似鬼妖魔」等文字,不特定脸书使用者进入后看见此内容,造成小乐名誉、人格及社会评价遭受损害。
法官认为,阿翔替照片下的文字,客观上明显无法认定属正面评价讚美,且他于网路上发表侮辱性言论,此言论就具有持续性、累积性及扩散性,对小乐名誉权侵害程度甚高,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依犯公然侮辱罪,处啊翔罚金3000元,得易服劳役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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