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1名20多岁女子在家洗澡被陌生男子偷窥,经报警调查后,发现涉案的陈姓男子曾偷窥3次,事后警方依社维法3次合计裁罚3000元。不过,女子质疑偷窥洗澡只罚1000元,女性安全没有保障?警方回应指出,陈男并未透过工具窥视,并不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法界人士则建议,可依《民法》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求偿及吓阻。

这名女子16日在threads发文指出,本月3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她在金华路二段的住家洗澡,浴室窗户后方是空地停车场;洗澡时听到后方有声响,一开始并未放在心上,直到后来出现更大的声音,回头发现窗户竟被完全打开,接着下一秒就看到半张陌生男性的脸出现在窗外,她吓得大叫,马上关起窗户,当下非常惶恐与害怕,整个人都在发抖。经与家人讨论后,认为对方可能不是第一次犯案,隔天凌晨即报警。

女子说,事后她没有一天睡得好,每天睡不超过4小时;现在只要听到一点声响,就会害怕地跑去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每次洗澡都会神经兮兮地盯着窗户,每次出门也都很紧张是否会因报警遭报復;本月6日前往看身心科,医生说是很典型的创伤后应激反应。

前天她接到警察的电话,指经调阅监视器后,查出偷窥者是30岁陈姓男子,还发现陈男共有3次偷窥行为,但陈声称是喝醉酒才会乱看,很不好意思,他也不记得是看到男生还是女生;事后,警方依社维法对陈男裁罚3000元。

女子质疑,警察告知因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只能用《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1项「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裁罚,无法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台湾法律就是这样,未礼让行人罚6000元,偷窥只罚1000元,女性的安全有什么保障?她请警察能否调查陈男手机是否有偷拍,但警察回覆没有证据能证明有偷拍,监视器也没有拍到,只有调到陈男爬窗偷窥的画面。

警六分局金华派出所所长赖杰贤表示,被害人3月10日至该所报案,经调阅监视器迅速查到嫌犯的身分,并于隔天通知到案说明,嫌犯也坦承犯行不讳,但因此案未透过工具窥视,并不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已于3月14日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3000元;另外,针对被害人住处,警方也已于周边设置巡逻点加强巡逻,以防再有不法情事发生。

法界人士认为,偷窥已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虽不构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建议可以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虽然要缴裁判费,一旦胜诉裁判费也是对方缴纳,还可提告吓阻对方继续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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