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在车内对女性友人小美(化名)强制猥亵,遭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阿德违反小美意愿,亲吻并抚摸其胸部,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期间须接受6小时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及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小美为朋友关系,去年3月4日凌晨3时许,阿德驾驶自小客车搭载小美至新北市中和区连城路一带。未料,阿德竟在车内趁机亲吻小美嘴巴,并徒手抚摸其胸部,小美当场感到不适并拒绝,事后愤而报警处理。

新北地院审理时,阿德坦承犯行,并与小美达成和解,赔偿损失。法官认为,阿德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考量其无前科、犯后态度良好,且已与小美达成和解,因此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给予缓刑2年,缓刑期间接受6小时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并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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