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社会局列册辅导、居无定所的何姓男子,喜欢上辅导他的女社工,从2023年6月起不断打电话到女社工工作场所说「我爱妳」,最多每日达3、4通,女社工劝阻无效,他还到女社工的办公室搥打、脚踹大门,辩称「我喜欢XXX又没有错」,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何男所为已违反女社工意愿,使女社工心生畏惧,涉违反跟踪骚扰罪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

不堪扰骚的女社工提告指出,自2023年6月间起,她时常接到何姓男子以公共电话(来电号码为0)打电话到她办公室,每日多达3、4通,电话指名要找她,何男在电话中对她说「我爱妳」、「我很喜欢妳」、「我爱妳(日语)」等语,一直对她示爱,她多次劝阻何男无效,造成她的困扰,感觉被何男以电话骚扰,造成她身心恐慌及畏惧。

女社工表示,她多次在电话中告诫何男停止这样的行为,并告知他这样的行为已经触法,因为何男说的话让她感觉不舒服;因为何男不断示爱,还对帮忙接电话的同事说 「林北叫她不要做」、「我会回来她的辖区堵她」,让她感觉心生畏惧,上班时间接听来电显示为「0」的号码,她就会感觉害怕。

何男打电话骚扰女社工的时间长达约1年,女社工多次向警方报案,并有跟踪骚扰通报表、书面告诫、送达证明及保护令,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电话录音译文等。

何姓男子矢口否认有骚扰女社工,他在侦查及审理时辩称,他喜欢女社工又没有错,他没有跟踪女社工,是表达爱意,没有骚扰女方。

法官审理后认为,何男对女社工表达爱慕之意,属跟骚法中所称与「性」有关行为,显然违反女方意愿,使女方心生畏怖,足以影响女方的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符合跟骚法要件,有跟踪骚扰犯行甚明。

判决指出,何男居无定所,是台南市社会局列册辅导对象,女方基于社工职责对其辅导,何竟骚扰女方,所为不当。在审理中何男矢口否认犯行,女方报案后他仍一直违反保护令,持续打电话到女方办公室,足见何男没有悔意,犯后态度不佳。涉犯跟踪骚扰罪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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