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女性友人A女聚餐饮酒后,竟趁送对方回家时「兽性大发」,强行亲吻、抚摸胸部及臀部,甚至企图性侵,所幸A女激烈反抗并警告「要告诉别人」,阿德才罢手离去。案经台东地院审理,法官认定他涉犯《强制性交未遂》,但考量其坦承犯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轻判1年2月徒刑、缓刑3年,并须支付赔偿金。
判决指出,阿德与A女是普通朋友关系,去年7月23日晚间,两人与其他友人在台东县餐酒馆聚餐喝酒,直到隔天凌晨0时许结束。阿德「好心」骑机车载A女回家,没想到一进屋就「酒后变狼人」,不顾A女明确拒绝,强吻、袭胸、摸臀,甚至解开她的内衣、脱去外裤,自己也脱掉部分衣物,企图进一步侵犯。
A女当下严正拒绝,并警告「要把事情说出去」,阿德这才「踩剎车」穿回衣物离开。事后A女报警,检方依强制性交未遂罪起诉。
台东地院审理时,阿德坦承犯行,并与A女达成调解,承诺赔偿。法官认为,他虽有强制猥亵行为,但最终未得逞,符合「中止未遂」要件,依法减刑。
辩护律师曾主张适用「情堪悯恕」再减刑,但法官认为,阿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A女性自主权,减刑后判1年2月已属合理,无需再宽贷。不过,由于阿德无前科、认罪并和解,法官给予缓刑3年机会,但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并必须履行调解条件,支付赔偿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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