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地检署2024年11月14日接获海巡署舰队分署第九海巡队情资,有我国船舶未经许可驶离金门禁、限制水域而进入陆方海域,并与陆籍船舶併靠接驳货物,经检察官指挥海巡队侦办后,陆续执行搜索、扣押等侦查作为,并向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4月2日一审判决结伙走私之许姓男子等12人均有罪,各处有期徒刑6至2月,并谕知扣案之游艇共3艘均没收。
检方指出,许男等12人均知悉我国船舶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竟还将电子品产、保健食品及民生用品等货物分别夹藏至3艘游艇密舱内,于去年11月14日晚间21时29分许自金门青屿泊地陆军E22据点出海,航抵大陆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镇海角3.79浬处海域,与陆籍无名船併靠,将渠等原载运之货物搬运上船。
海巡署舰队分署第九海巡总队之巡防艇接获巡防区通报,以雷达锁定上开3艘游艇,并尾随跟踪航行,见其等与陆籍船只有前揭併靠情事,遂到场处理,上开4艘船舶见巡防艇到场,即四散逃离现场,海巡人员于同日23时52分许,缉获上开陆籍无名船,并扣得「同○号」系列之游艇原载运之私运物品。
该案经金门地检署检察官席时英指挥海巡队侦办后,陆续执行搜索、扣押等侦查作为,并向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4月2日一审均判决,许男等12人共同犯船舶未经许可航行至大陆地区罪,各处有期徒刑6至2月,扣案之「同○号」、「同○8号」及「同○88号」游艇共3艘均没收。
检方表示,本案扣押之3艘游艇均设置有「密舱」空间规避海巡机关检查,并供作未经许可航行至大陆地区等犯罪使用之工具,总计次数高达46次,足见扣案之「同○号」、「同○8号」、「同○88号」长期、频繁供犯罪使用之工具,予以宣告没收,对于维护我国境安全、社会安定破坏之严重情形而言,实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
检方强调,此一有罪判决,除彰显法院对于检察官及海巡机关执法的肯定,对于长期作为犯罪工具之扣案游艇均谕知没收,也可以有效遏止不法行为。
金门地检署呼吁,民眾驾驶船舶应遵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惩治走私条例等法令,检察官对此类走私、偷渡或非法入境等案件,均会与海巡、警、调及宪兵等司法警察机关,严加查缉、积极诉追,决不宽贷,以维护我国国境安全及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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