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51岁锺姓男子因涉嫌于2024年7月20日,在北投区运动中心淋浴间与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发生性行为,日前被法院依对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判刑6个月,缓刑4年。可上诉。
根据检察官起诉书指出,锺男在当日傍晚,于游泳池边与被害人A男进行搭讪,得知对方年龄为14岁。随后,锺男在晚间A男进入淋浴间后,进入同一间淋浴间,并徒手抚摸、口含A男之生殖器及以手指插入A男肛门,以此等方式对A男为性交行为1次。据A男陈述,锺男在不经允许下进行性侵,且他在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
A男事后告诉母亲,说有人在浴室跟他聊天然后跟他一起洗澡,摸他的生殖器并把生殖器插入他的肛门,A男母亲因此报案,经警方侦查,依证据追诉锺男并提起公诉。相关证据包括监视录影、医疗检查报告等,均显示锺男的犯行事实。
法院审酌,锺男于案发时年约51岁,明知A男为甫满14岁之男子,对于性自主观念未臻成熟,竟为满足一己私欲,对A男为性交行为,对A男身体及心理之健康发展造成危害,所为并不可取,另考量被告本院审理程序坦承犯行,且已与A男达成和解,并已赔偿完毕,依对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给予缓刑4年。缓刑期间,须接受保护管束,并且每年参加2次法治教育课程。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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