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公有设施维护与损坏后的赔偿责任机制,金门县长陈福海近日于主管会报中指示,对于车祸造成的交通号志等公共设施损坏,应加强宣导并确保责任与罚则落实;他认为,此类损坏不仅影响市容与公共安全,还会增加修復及赔偿成本,因此必须强化民眾的法律责任与意识教育,依《民法》第184条或各单位营业章程等相关法规,向肇事者求偿。

县府观光处说明,金门地区大多数公有设施损坏案件的处理流程为:设施损坏后,由权责机关先行完成修復,再根据事故资料,如警察提供的事故联单,确定肇事责任并进行求偿。赔偿金额则依实际损坏情况进行核算,并根据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进度有所不同。

根据县府统计近期部分机关处理赔偿之概况,包括:养工所多次处理路灯受损案件,均由警察局提供事故联单后进行修復与求偿,依据为《民法》第184条。金门县自来水厂则于2022年8月9日发生承包商施工不慎损坏供水管线事件,经修復后依营业章程及《民法》规定向肇事者求偿。金门县警察局2022年12月3日也曾处理一起测速照相设备损坏事件,肇事者经认定后须负担设备修復费用。台湾电力公司金门区营业处于2023年4月19日处理工程车损毁电杆事件,已依规章对肇事单位完成求偿程序。

观光处表示,未来将持续加强对所属机关之督导作为,全面强化公有设施之保全管理,并精进损害发生后之处理效能,期以提升整体公共设施管理效能,强化民眾对政府服务品质之信赖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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