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结婚,小萱虽然在婚前表示,婚后要来台与阿国一起卖猪肉维生,但小萱却突然行踪不明、无法联繫,纵使阿国因中风住院,小萱也不闻不问,也没有来台共同生活。不满小萱未履行同居义务,更是对他恶意遗弃,阿国愤而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而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如无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拒绝与他方同居,即是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所谓以恶意遗弃他方。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义务,在此状态继续存在中,又无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即与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所定之离婚要件相当。

法官考量,内政部移民署函覆表示,查无小萱入出境台湾,也没有小萱申请来台居留的相关资料,与阿国的主张大致相符,堪认小萱无视双方夫妻关系的存在,已违背及拒绝与阿国的同居义务,显然是恶意遗弃阿国,且状态仍在继续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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