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6岁少女与男友分手后,竟收到一则陌生IG号传讯,自称是前男友的朋友,要求她与前男友发生性行为,若不从,便要散布手中握有她的裸照,少女担心裸照被散步,便找上前男友发生5次性行为,且其中一次还拍下性影像;一、二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少女与前男友发生性行为,无证据显示被前男友胁迫,最终前男友犯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须赔偿少女与其父母共10万元。

据判决书记载,一名男子阿强(化名)2019年8月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一名女子阿芳(化名),两人于10月间交往能男女朋友,但两人后来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没想到,阿强竟透过一组陌生IG帐号传送讯阿芳,并自称是阿强的朋友,要求阿芳与阿强发生性行为,不然就要散布女友的裸照

于是阿芳于2020年4月间传送讯息给男友邀约到摩铁发生性行为「我是真的没办法才密你...任务我必须做」、「另一边是你...需要有你才能完成的意思」,虽阿强回覆「那是妳的事情」、「跟我有什么关系」、「我没办法」,最终两人便到摩铁发生性行为,且阿芳也被提议拍摄肛交画面,由于阿芳担心自已的裸照被IG陌生帐号散布,总共找了男友到摩铁发生性关系5次。

阿芳表示,自己有主动传送裸照给男友,但后续的行为非自愿;对此,阿强否认犯案,表示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无需胁迫手段,阿强也坦承知道有IG帐号要公开女友的裸照,逼女友看自己性交,但自己不是该帐号本人,而是曾经有球友借用手机申办IG帐号。

一、二审法官认为,阿芳与阿强发生5次性行为,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强有违反阿芳意愿性交,且阿芳发生性行为时已经16岁,具备性自主权,因此盼阿强无罪,但拍摄性行为的画面,犯拍摄少年为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而民事赔偿部分,阿强须赔偿阿芳6万元,赔偿阿芳父母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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