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警察局员警去年拦查男子时发生车祸事故,造成2名民眾受伤,被诉请国家赔偿,一审判赔超过100万元,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员警贸然迴转酿祸,但受伤民眾也有超速情况,改判决赔偿共79万6585元,全案确定。
遭撞的李姓民眾与苏姓女子主张,新竹县警察局陈姓、林姓员警执行巡逻勤务时,见郑嫌驾驶自小客车有悬挂逾检注销车牌等违规情事,后续郑嫌拒绝配合拦停反高速逃逸,员警以无线电通报邻近派出所支援时,未就郑嫌危险驾车情形详细通报。
后续雷姓员警驾驶警备车前来支援时,贸然迴转进入郑嫌所在湖口乡八德路与湖口老街路口北上车道,导致郑嫌不及煞停,先与该警备车发生碰撞后,失控撞向李所驾驶自小客车,李乃受有右侧近端胫骨及腓骨骨折等伤害,苏则受有顏面挫伤併撕裂伤,大肠穿孔、主动脉剥离、左肋骨多处骨折等伤害,警局须赔偿。
一审判决新竹警察局赔偿100多万元,二审高院认为本件事故因郑嫌先与雷姓员警驾驶车辆碰撞后失控撞击李所驾驶车辆,则雷姓员警贸然迴转行为与李等2人受伤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警察局应负赔偿责任,但李事故发生前,有超过限速之情形,赔偿金额应依比例扣减,再分别扣除李等2人已领取强制汽车责任险,新竹县警局须赔偿李49万5236元、苏30万1349元,共79万6585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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