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底在台湾登记结婚,阿国一开始期盼小萱能来台共同生活,但小萱却未依约来台,迄今已22个年头。阿国从刚开始满心期待,但因小萱音讯全无,情感已被消磨殆尽,对于有名无实的婚姻,阿国已不想继续维持,愤而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而所谓婚姻,系配偶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使双方之人格得以实现与发展之生活共同体。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结合关系,不仅使配偶双方得以在精神、感情及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并延伸为家庭与社会形成、发展之基础,而受宪法之制度性保障。

从而,婚姻制度固然具有维护人伦秩序、性别平等及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而不容任何人恣意破坏,惟婚姻之基础既系在于配偶双方感情之结合,如配偶之一方已丧失继续共同生活之意愿,未来亦难以期待配偶双方继续共同生活,自应认婚姻关系已失去受法律保护之利益而无继续维持之必要。

准此,民法第1052条第2项所称「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自应以造成婚姻失去感情基础之重大事由,是否已足使配偶之一方丧失与他方继续共同生活之意愿,且未来也难以期待双方在精神及物质上,能够互相扶持依存,继续共同生活,也就是婚姻是否已生破绽,导致无回復之希望而定。

法官考量,小萱从未有入境台湾的纪录,显见她并无与阿国维持婚姻关系的意愿。双方均已丧失维持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未来亦难以期待继续共同生活。婚姻既然已生破绽而无回復希望。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离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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