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古井弃婴案,谢姓男子与柯姓女友涉产子后将男婴溺毙并弃尸古井,去年1月因良心不安自首。台中地方法院9日宣判,认为谢男和柯女犯下共同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与遗弃尸体罪,柯被判11年2月,谢因主动向员警自首获减刑,被判6年5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谢男和柯女从大学时期开始交往,怀孕后2人曾至妇产科诊所产检并谘询人工流产,谢男考量经济状况想拿掉,柯女却想留下小孩,未就是否留下胎儿达成共识。柯女2023年5月下班返家后羊水破裂,紧急通知谢男,深夜在东势租屋处浴室产下男婴,却反悔不愿意留下男婴,由谢男将健康的男婴放入满水的浴缸活活淹死,事后将男婴连同胎盘和毛巾等物装入垃圾袋,带回石冈租屋处,翌日弃置石岗租屋处后方水井。

审理期间柯女出庭指控,谢男是「恐怖情人,她总是心软,后不小心怀孕。怀孕后又因要24小时照顾严重烧烫伤的外婆,加上不敢和家人开口,一再拖延;谢男则称两人情投意合,犯行后很后悔,虽与他人再婚但愿意负起法律责任。

全案9日宣判,合议庭认为,谢和柯2人坦承犯行,并有相关卷证可佐。柯女辩护人主张柯女适用「母因不得已事由杀婴罪」,但柯女身体健康、智能健全、有工作能力,即便稍有负债,无不能扶养男婴情形,纵使不欲扶养也可透过政府或社福机构办理出养,并不适用。另审酌2人犯行恶性非轻,对生命法益侵害甚深,亦不符情堪悯恕之情。

台中地院考量,谢男在犯行未被发觉前主动自首,并带员警指认弃尸处,予以减刑,依共同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处6年2月、遗弃尸体罪7月,应执行6年5月;柯女依共同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处10年8月、遗弃尸体罪8月,应执行11年2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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