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妇人30多年前弃养4名子女,其中排行老三、老四都是重残生活无法自理,4名子女中,老大、老二都被送到育幼院,老三、老四则被安排到台北市的阳明教养院收容至今,老妇因年老无法维持生活要求子女扶养,担任老三、老四监护人的老大带着3名弟妹,指控母亲从未尽扶养义务,他们4人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得法官裁准。

四名子女由老大领衔向法院声请指出,他们4人自出生后,母亲均未照护及扶养他们,放任他们到亲戚朋友家借住,后因亲戚无法且不适教养他们,30多年前即经由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安置到育幼院、教养院等社福机构,母亲从未对他们负起教育及养育的义务,为此,他们依民法第1118条之1之规定,请求免除对母亲的扶养义务。

为此,老大和老二提出他们成年后的育幼院离院证明,并提出老三、老四在台北市立阳明教养院在院证明书,育幼院也证明他们的家庭在1994年4月被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评估为家庭丧失功能,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三、老四于1997年5月被安置到阳明教养院至今。

台南地院审理后认定,4名声请人主张他们未成年时,他们的母亲对他们长期未尽为人母亲应尽之扶养义务是事实,有违身为人母应尽之责任,显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今强令4名子女负担与他们长期感情疏离的母亲扶养义务,显失公平,4名子女主张免除其等对母亲的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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