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苑里镇前镇长刘秋东,涉借牌投标取得该镇工程标案,并曾向厂商索取贿赂未遂,违失情节重大,监察院通过监委王丽珍、张菊芳、郭文东所提弹劾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指出,刘秋东多次利用业务上执掌之工程标案机会,借牌投标取得该镇相关公共工程标案,并曾向厂商索取贿赂未遂,严重败坏法纪及损害政府廉洁形象。监察院于114年6月3日13位审查委员全数审查通过监察委员王丽珍、张菊芳、郭文东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一、被弹劾人于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5日之期间,担任苑里镇第18届镇长,其对于苑里镇公所办理工程招标採购案件,除应善尽监督责任,并应廉洁自持,不得假借权力以图自身不正利益,殆无疑义。

弹劾案文提到,惟查被弹劾人于110年4月起至111年11月之期间,竟多次利用业务上执掌之工程标案机会,为其担任实际负责人之佰仲营造有限公司借牌投标,取得该镇相关公共工程标案,因而获得不法利益新臺币43万余元,并曾向厂商索取贿赂未遂。

二、上开不法情节,显然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第6条、第7条、第22条第1款,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3点等规定,严重败坏法纪及损害政府廉洁形象,情节重大,核已构成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之应受惩戒事由。为整饬公务纪律,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规定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依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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