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郑姓男子与一名男子A男透过交友软体相识后,相约在对方住处发生性行为。双方事前明确约定「全程戴套」,但郑男竟在过程中擅自拔套,未经对方同意即持续插入,事后遭控强制性交。一审法院依刑法第221条第1项将郑男判处3年10月徒刑,郑男不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再度驳回,认定其辩词不足採信。全案仍可上诉。

据了解,现年51岁的郑男,自称为「人夫双-干射51位大叔36」,透过同志交友软体GRINDR认识男网友A男。双方约定于去(113)年4月5日凌晨,在A男位于北投的住处发生性行为,且明订须「全程戴保险套」。郑男抵达后初期确有戴套,但在过程中趁A男转身未察之际,悄然将保险套脱去,继续以背后式性交方式插入对方肛门。

A男随后以手触摸郑男阴茎根部,惊觉「无套」,惊恐之余立即喝止郑男,但对方不予理会,继续抽插。A男情绪激动下推开郑男,并要求对方留下个人资料遭拒,双方当场爆发拉扯,甚至报警处理。

案发后,A男不仅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服用抗病毒药物,还于当日凌晨即在群组中向友人哭诉「我刚刚约炮被偷拔套耶」、「我觉得他谎话连篇耶,一开始骗我有15公分,后来偷拔套,然后说要去警局,又逃走,中间骗我他要抽菸,结果也没有」、「他真的整只放进去了」、「我超怕得病」。更于隔日赴身心科确诊为广泛性焦虑症,并进行性侵验伤採证,经警方报请士林地检署侦办起诉。

郑男否认犯行,辩称「是因阴茎变软保险套滑落后就停止插入」,且「未与对方完成射精」,再主张因A男自行清洗肛门,故验伤未检出其DNA。但法官认为,A男自始一贯供述,且事后即刻展现明显焦虑、恐惧,含就诊、用药、心理治疗等行动皆可资佐证,其主张具可信度;而郑男行为明显违反双方事前「全程戴套」之共识,已触犯强制性交罪嫌。

合议庭痛批,郑男非但未尊重对方性自主,还企图以「技术性取下」掩盖犯行,其辩词与常理不符,拒不认罪亦未见悔意,全案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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