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少女A女,指控冯姓男网友于两人相约至男方住处时,违反其意愿对其实施强制性交。全案歷经两审,检方主张A女当时情绪激烈、讯息内容如「我被强奸」、「我不想活了」等,足与一般性侵案件被害人情绪反应相符,坚持提起上诉。但高等法院审酌相关证据与双方陈述后,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冯男有犯罪事实,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冯男与A女透过交友软体认识,2022年9月15日下午4时至5时许,冯男当日以「遛狗」为由邀约A女至捷运站碰面,之后骑车返回其位在新北住处。A女指称进入房间后,冯男便开始亲吻、抚摸,最后甚至强行将阴茎插入其阴道,期间她多次推拒、哭泣,但对方并未停止。
不过冯男自始否认性交,辩称双方仅进行亲吻与外阴摩擦等「暧昧行为」,并强调事后A女并无立即报警、也未验伤,反而透过第三人「Will」与自己协商索赔,显示其目的并非追诉而是「私了」。
检方上诉指出,A女事后立即向友人传讯「我被强奸」、「我不想活了」,情绪反应符合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应。即便未立即报警、验伤,亦不影响证词之可信度,尤其A女当时年仅17岁,遭遇重大变故,自然反应非全然理性。
此外,检方认为冯男于警询与侦查阶段供词前后不一,对于A女哭泣原因、停止动作时点等关键细节多有闪烁与矛盾,显示其辩解不可採信。
惟高院详阅全案资料后指出,A女对于当日过程多处描述前后不一,诸如「被推倒」与「自行躺下」说法矛盾、裤子是否被脱、是否有反抗或呆滞未动等关键细节,也多有变动。法院并援引最高法院见解指出,性侵案中即便为密室犯行,被害人证述仍需补强证据,方可作为有罪基础。
此外,冯男的祖母出庭作证时表示,当日A女进出房间表情自然,未见衣衫不整或异常举止,与A女所称「慌张逃离」说法不符。且A女传讯息给友人时亦曾回应「公审他会被告欸」,显见其思虑清晰,与一般性侵被害人行为模式有别。
法院认为,本案中缺乏足够的积极证据证明冯男有强制性交之犯意与行为,仅凭A女证词,且其内容前后矛盾,无法形成有罪之确信。基于「罪疑唯轻」与「无罪推定」原则,维持一审判决,宣告冯男无罪。
高等法院最终以「证据未达有罪之程度」、「检方未提出新证据」为由,驳回上诉,被告不得上诉。检察官如对判决不服,得于20日内提出上诉。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现代妇女基金会 性侵害防治服务专线02-7728-5098分机7
妇女救援基金会 02-2555-8595
励馨基金会谘询专线 02-8911-5595/性骚扰专线04-2223-9595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