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周姓营造商假藉承包学校工程,向欧姓女子诈借500万元,儘管高雄地检署先前处分不起诉,经欧女声请交付审判,案情逆转,高雄地院法官改成以诈欺罪起诉,高雄高分院最终判周男徒刑1年10月定谳,民事庭部分一审判周须赔偿500万给被害人。

判决指出,周男为营造公司负责人,2012年8月间向友人欧女谎称承揽左营国中800多万元工程,因资金短缺需借款500万元,完工后可连本带利偿还550万元,并出示高雄市政府所属学校工程採购契约作为担保,欧女信以为真,遂匯款500万元给周男。

未料事后周男也未依约还款,甚至失去联繫,欧女遂向高雄地检署提告诈欺罪,周男辩称因投资失利导致未偿款项,因此当时检方认定双方属民事借贷纠纷,予以不起诉处分,并经高检署核准定案。

欧女不服,依法声请交付审判,高雄地院法官裁定获准,周男虽抗告仍遭驳回,高雄地院开庭审理,审酌周男当时明知工程非其承包,却对欧女虚构借款用途,且收款后失联,认定其主观具有诈欺犯意,构成刑法诈欺罪,因此视为提起公诉,并判刑1年10月。

周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定,原审认事用法无不妥,驳回上诉,全案刑事部分定谳,至于欧女所提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部分,一审判决周男应返还500万元,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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