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余姓男子被控趁女甜点师A女独自在工作场所制作甜点时,伸出狼爪,施以强制性交。案经一审依刑法第221条将他判刑,检方认量刑过轻提出上诉,被告则主张悔过求减刑。二审高等法院审酌余男事后认罪、登报道歉并支付80万元和解金,日前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须接受保护管束及完成赔偿与公益捐款。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余男与A女于民国106年8月间,经由交友软体「weTouch」结识,曾于106年8月至12月间以LINE密切联繫及见面约会数次;余男于109年8月11日起雇用A女在工作场所制作甜点。

109年9月25日下午10时至109年9月26日上午2时间之某时,余男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利用工作场所打烊与A女单独在工作场所厨房制作甜点之机会,自A女背后以徒手捏A女肩膀,并贴近A女,A女见状便离开厨房,余男则紧跟在后,2人回到厨房后,余男不顾A女表示:「我在忙」、「我有男友」、「不要这样」、「不要碰我」之拒绝之意及试图以手前臂抵挡、推开余男、撇头、紧闭嘴唇、将双腿併拢夹紧之反抗举止,以双手抱住A女,强吻A女颈部、耳朵及脸颊,藉自身力量优势,强行以手触碰A女胸部、阴部,復以手指强行插入A女阴道,以此违反A女意愿之方式,对A女为强制性交行为得逞。

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判处余男有期徒刑3年10月。惟判处刑度未达检方期待。检方上诉指出,余男一度辩称与A女为「亲密关系」,意图混淆事实,且全程无悔意、未达成和解,致A女身心俱创,量刑明显偏轻。

然而,高院审理期间,余男改口认罪,与A女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支付80万元赔偿金,余男当庭支付50万元,余额30万元分30期偿还,并代表A女捐款9万元给三家妇女公益团体,每月各缴2,500元。并于部落格公开道歉。

法官审酌,余男趁A女单独工作之际实施犯行,严重侵害女性身心与尊严,无视对方意愿,行径可议。虽其后坦承犯行并致歉、弥补部分损害,但本案已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法院认为他虽于侦查初期矢口否认,惟审理中态度改变,显示其有悔意及改善可能,加上无前科、经济拮据但仍愿履行义务,判处2年徒刑,给予5年缓刑。并于一年内完成三场法治教育课程。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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