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在2015年购屋并入住,但却发现管委会将资源回收场(含厨余回收),设置在他的房屋面向中庭的窗户外,导致屋内经常臭气冲天,只要一开窗就有蚊蝇蟑螂乱窜,还常有住户弃置便盆椅、家具,食物厨余桶也常飘出恶臭,因此窗户只能长年紧闭,愤而提告管委会请求「排除侵害」。
法院审理,阿国指控,管委会设置资源回收场导致妨害他的房屋所有权行使。而且管委会疏于管理,导致臭味、病媒及各住户倾倒垃圾时所发出声响,严重侵害他的居住生活品质,侵害他的身心健康及居住安寧,已达完全不能忍受之状态。他屡向管委会请求改善,却是依然置之不理。
管委会在社区内非无其他位置可设置资源回收区,如社区花园中庭、地下车库等,却执意设置在他的房屋窗户外,让臭气及蚊蝇、蟑螂入侵屋内,显然属于权利滥用,应当要予以禁止。因此依法请求,管委会不得在他的房屋周边方圆5公尺范围内设置社区公用垃圾集中区。
管委会则表示,社区于1994年即已建成,由于当时环保法规不若现今完备,故当时建设公司并未规画社区的资源回收场地,而是由社区住户基于实际需求及社区环境,经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选定在社区后门通往花圃处,也就是阿国房屋厕所窗户下方放置资源回收箱。
社区管理员有每日整理,并固定每周五请厂商清除处理资源回收物,有专人整理不会凌乱,也有定期消毒。而比较可能有味道的厨余桶,还放置在后门左侧,垃圾放置区则设置在临车道出口处,并以铁柜密封锁住。
因此资源回收处及垃圾放置区,显然已有缓衝或防止将气味,直接侵入阿国的房屋之相关规划,纵然有些许气味,也因空气扩散作用,才会侵入阿国的房屋,但是造成的侵害亦属轻微,并未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
况且,从无环保局人员到场稽查,是否有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的相关规定,遍查法规,也无任何禁止在建物外墙处设置资源回收处的禁止规定,阿国自应就资源回收桶有散发臭味,导致侵害他身体健康或妨害所有权之行使,应当负有找出有利事实的举证责任。
法官依据到现场履勘结果,在社区大厅通往花园的后门,也就是在阿国房屋后方中庭,可见阿国的厕所窗户下及其他房间较大窗户旁,紧贴阿国房屋的墙壁,有放置加盖资源回收桶共5个,后门处另一侧门边有生厨余回收桶及熟厨余回收桶,每周五厂商收取清理一次。
而依据阿国拍摄资源回收桶、厨余回收桶满载溢出的照片,可以想见住户每天不定时倾倒垃圾、厨余,资源回收桶、厨余回收桶盖子落下时发出声响,对于阿国自是喧嚣侵入。在厂商收取清理前,势必会蚊虫云集、臭气四溢,对于紧邻该处的房间而言,若非紧闭窗户,一般人应能闻到而难以忍受。
此外,窗户下的公共区域仅泥土覆盖,并无植物生长或放置盆栽,显然与社区中庭其余位置摆放盆栽、树木茂盛情形迥异,足见该处环境已受污染,阿国主张资源回收场的设置,侵害身心健康及居住安寧,并非无据。日前依法宣判,禁止管委会在阿国房屋周边方圆5公尺范围内,设置社区公用垃圾集中区,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