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与丈夫阿国在1995年底结婚,并且育有3名女儿,但是小萱当年婚后不到1年就有意要离婚,却遭到阿国予以拒绝,后来阿国还曾对大女儿家暴,双方自2015年7月起就分居迄今,期间均由小萱独力扶养3名女儿,彼此早已貌合神离,小萱因而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大女儿证称,从她高三的时候,就没有跟爸爸同住,分开超过9年以上,搬家的原因是因为父母感情不和睦,加上有1次爸爸以为她骂脏话,爸爸就打她,但并不是她在骂脏话,没想到爸爸就要去找两位妹妹,还好被妈妈挡下来,妈妈也因而被打伤。

大女儿控诉,爸爸常因为管教而起争执、摔东西,或是因为心情不好,他们都睡着了还被叫起床做家事,也会跟妈妈大小声,也有言语方面的贬低,感情都是处于不好的状态,妈妈在她读国中开始,就有提过想要离婚,但是爸爸都无回应,分居后妈妈也比较快乐一点。

原本与父亲住一起的时候,都是妈妈在接送她们上下学,爸爸对家里的付出比较少,分居后,爸妈也都完全没有联繫,爸爸也没支付她们的费用,甚至在知道她有工作后,还试图想找她借钱。

法官考量,阿国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已分居近10年,由小萱独自扶养女儿们,期间均无联繫,可见双方已各自独立生活,未再有相互扶持与依附,2人已无继续共同维持生活的意愿,也欠缺共筑婚姻生活之信赖与情感基础。

法官审酌,依据小萱与阿国的现况,任何人处于同一境况下,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愿,难以期待能够回復,婚姻已有难以维持而得请求离婚之重大事由。而且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阿国有家庭暴力行为。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诉请判决离婚,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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