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县前议员陈沧江涉嫌在2011到2018年底间,利用其子陈子涵及姻亲金湘君当人头诈取助理费达98万8091元,金门地方法院判决今(7)日出炉,依贪污治罪条例罪,判处陈沧江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4年;陈子涵被判8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金湘君被判4年10月徒刑、褫夺公权2年,犯罪所得没收,全案20日内可提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沧江担任金门县议会第5至6届议员期间,明知未实际聘用金湘君担任其议员公费助理,竟与陈子涵、金湘君共同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及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指示陈子涵以「陈沧江议员助理薪资帐户使用」名义,请托金湘君向银行申办帐户,并将该帐户之存折及提款卡交予陈子涵使用,累计诈领金额共98万8091元。

陈沧江虽辩称其子陈子涵有实际帮他工作,可受领助理费,且他另外私聘之助理支出远大于陈子涵受领的98万8091元,当初是为了避嫌,不让社会大眾质疑其雇用自己儿子当助理是自肥,才请其子去找金湘君,用金的名义挂名公费助理,并用她的帐户供议会匯入议员助理薪资,实际上没有不法所有意图。

法院指出,被告均明知「未实际担任助理,不得请领公费助理费」及「不得以挂名方式诈欺县议会,因而取得公费助理费」,被告犹共同以金湘君挂名人头助理,领取本不该领取之公费助理费,鑑于金湘君挂名公费助理所诈得之全部款项,均由陈子涵管领使用,从未缴回予陈沧江。在无资金回流情形下,自无须审究陈沧江所辩其有私聘助理及私聘助理开销超过本案犯罪所得98万8091元之辩解。

金门地方法院今判决,陈沧江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8年1月,褫夺公权4年;又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7年11月,褫夺公权4年。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褫夺公权4年。

陈子涵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夺公权3年;又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7年8月,褫夺公权3年。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夺公权3年。

金湘君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4年1月,褫夺公权2年;又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3年11月,褫夺公权2年。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夺公权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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