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化名)的父母在1997年结婚,但父亲生性暴躁,她自出生起就与母亲活在家暴阴影下,父亲还签赌导致房屋卖掉还债,父母只好带她租屋生活,自此她就没见过祖母欢欢(化名),父亲后来离婚与小三另组家庭,也与她断绝往来,直到父亲过世后,她才知祖母还活着,要她负担扶养义务,因此诉请免除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指称,他们自从在外租屋生活之后,她就与祖母毫无联络。在她年约3岁时,父亲与母亲离婚,并与外遇对象另组家庭,直到父亲死亡后,她才知道父亲的消息,并已办妥抛弃继承登记。她自幼就未受祖母扶养,因此依法声请免除她对祖母欢欢之扶养义务。

欢欢的特别代理人表示,欢欢是重度身障人士,因为中风导致无法自理生活,现在被安置在照顾中心安养,目前无工作及收入,名下亦无财产。而依证人的证述,可知小萱于出生时曾与祖母欢欢短暂同住过半年,因此并非完全未尽扶养之责,若因此免除扶养义务,实有过当,应酌减其义务,始为公允。

法官考量,欢欢现年已71岁,依据她的现况,显然有不能以自己之财产及劳力所得以维持生活,自有受扶养之必要。而且欢欢的配偶及子女均已死亡,小萱是欢欢的孙女,也就是欢欢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本应按祖母欢欢之需要,依其经济能力负担扶养义务。

小萱的母亲证称,小萱出生之后,都由她及外婆照顾,小萱得父亲都没有扶养、照顾过。在小萱出生的那一年,有与祖母欢欢同住过约半年,但是祖母因为忙于赌博,也没有扶养照顾小萱,后来祖母也搬离。她与前夫离婚后,前夫也没有来探视或关心小萱。

法官考量,欢欢身为小萱的祖母,自小萱未满一岁时即与她分离,且未曾主动联络、资助或照应,恣意漠视小萱稳定成长之需求,同住期间亦未给付扶养照顾,彼此的亲属关系长期疏离,形同陌路,导致毫无祖孙情谊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祖母欢欢之扶养义务,于法核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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